市 府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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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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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 貴會100年5月30日北議事五字第1000002099號函。
二、本市一直以來均秉持「主動發現、立即協助、關懷輔導、轉介支持」之原則,針對市內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弱勢學生,補助其營養午餐費用,凡就讀本市學生只要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本人為身心障礙者或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餐費學生四項條件之一者,即得申請補助。其補助情形如下:
(一)每生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800元,1年補助9個月,另寒暑假之補助天數以學生實際上課日計算,以讓受補助學生免費在學校使用午餐為原則。
(二)去(99)年補助約3萬9,595名學童,約佔本市學生人數10%;補助經費計2億8,402萬1,000元,占當年度教育總預算(不含人事費用)比例約為4.22%,今(100)年補助則已達4萬1,783名學童。
三、新北市全面實施免費營養午餐經費預估:
(一)若全面實施5天免費營養午餐、每餐以40元計算,全年所需費用約需30億5,600萬元。
(二)依實際上全天課日數實施免費營養午餐、每餐以40元計算,扣除國小學生上半天課之日數,則需24.6億元。
四、教育部原擬補助各縣市於99年9-12月開辦國民中小學全面免費營養午餐,惟鑑於監察院99年2月11日、3月24日及6月11日針對不排富全面免費營養午餐提出糾正與調查,教育部於99年7月8日函知各縣市政府不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國中或國小不排富全體學生全面免費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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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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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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