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1審查會 案      號 52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民政
提案單位(人) 林銘仁

連署人/附議人

江永昌,周雅玲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請撒銷位於土城區與三峽區交界殯葬區之招商計畫,退回民間之申請案。
說                 明
土城與三峽區交界計有土城區祖田里、頂新里及三峽區溪北里等三里,三里人口數相加近8千人,當地居民長期以來飽受附近砂石場、市立火葬場所排出之微塵空氣污染困擾,至今仍未得到相當妥善的解決方式,若要再設立殯葬區,恐影響當地生活品質。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請市府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10306 一、復 貴會100年5月30日北議事一字第1000002096號函。 二、貴會林議員銘仁提案:「請撒銷位於土城區與三峽區交界殯葬區之招商計畫,退回民間之申請」一案,本府續辦情形如下: (一)本府考量地方陳情抗議聲浪不斷,已先後以本府100年11月9日北府民生字第1001571314號函(詳如附件1)及100年12月23日北府民生字第1001719980號函(詳如附件2)請民間申請人依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規劃時,應徵詢相關民眾及團體之意見,並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規劃考量。如屬鄰避設施或位於生態及環境敏感地區案件,於公告前或簽約前尚有反對意見者,主辦機關應明定最後疏處期限,逾期未獲共識者,主辦機關應審慎考量是否繼續辦理。」及同注意事項第69點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繼續與地方民眾溝通。 (二)本案因民間申請人尚未與地方居民溝通,故目前無最新進度。 回覆已結案 民政局
1000908 本府業以100年8月26日北府民生字第1000797248號函及100年9月5日北府民生字第1001059927號函通知昌溢股份有限公司,因三峽地區居民強烈要求本案之資訊應公開透明化,故請該公司於100年10月10日以前再度召開地方說明會,向地方居民詳細解說,以釋地方居民疑慮。 回覆未結案 民政局
1000617 一、有關旨揭所提之計畫案,係指「新北市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以下均簡稱本案),係民間申請人昌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民間申請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不得拒絕民間申請人提出本案之申請。 二、本府之政策:為提升殯葬設施品質、撙節政府經費,提供民眾需求,本府落實執行民間參與,興辦殯葬設施之政策。 三、本案之選址:本案之設置地點,係經專業顧問於98年度詳細評估,認為三峽火化場山腳處設立殯葬設施之區位適當、土地取得較易,並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 四、本案之經費:因本案之土地均屬私人土地,相關興建、營運費用全額由民間申請人負擔,本府並無保證營運量,故無論市場供給與需求情形如何,民間申請人均需自負盈虧,且本府會依法善盡履約監督義務,確保民眾權益。 五、本案之環保:民間申請人目前規劃結果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之殯葬一元化概念,出殯、火化、納骨均一貫化作業於園區內辦理,目前擬規劃內容如下: (一)生命園區殯葬設施設置位置非位於河川行水區。 (二)生命園區焚燒紙錢與火化設備均需符合最新環保法規,且採用先進污染防制設施。 (三)生命園區硬體優美意象之建物,所有殯儀、火化、運送大體行為均於室內進行,如果在生命園區辦理治喪,就絕無出殯陣頭或車隊喧嘩之情形。 六、本案之交通:生命園區未來之營運規劃已充分考量介壽路三段之交通現況,並會機動提供頂埔捷運站至園區間之大眾運輸交通接駁服務,可避免堵塞交通之情形。 七、本案與地方之溝通:民間申請人將於近期內辦理地方說明會,努力加強溝通,做好敦親睦鄰工作,歡迎民眾屆時給予寶貴意見,提供民間申請人參考。 八、檢送本案書面資料一份供參。 回覆未結案 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