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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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 貴會100年5月30日北議事一字第1000002096號函。
二、貴會林議員銘仁提案:「請撒銷位於土城區與三峽區交界殯葬區之招商計畫,退回民間之申請」一案,本府續辦情形如下:
(一)本府考量地方陳情抗議聲浪不斷,已先後以本府100年11月9日北府民生字第1001571314號函(詳如附件1)及100年12月23日北府民生字第1001719980號函(詳如附件2)請民間申請人依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規劃時,應徵詢相關民眾及團體之意見,並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規劃考量。如屬鄰避設施或位於生態及環境敏感地區案件,於公告前或簽約前尚有反對意見者,主辦機關應明定最後疏處期限,逾期未獲共識者,主辦機關應審慎考量是否繼續辦理。」及同注意事項第69點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繼續與地方民眾溝通。
(二)本案因民間申請人尚未與地方居民溝通,故目前無最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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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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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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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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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業以100年8月26日北府民生字第1000797248號函及100年9月5日北府民生字第1001059927號函通知昌溢股份有限公司,因三峽地區居民強烈要求本案之資訊應公開透明化,故請該公司於100年10月10日以前再度召開地方說明會,向地方居民詳細解說,以釋地方居民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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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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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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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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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旨揭所提之計畫案,係指「新北市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以下均簡稱本案),係民間申請人昌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民間申請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不得拒絕民間申請人提出本案之申請。
二、本府之政策:為提升殯葬設施品質、撙節政府經費,提供民眾需求,本府落實執行民間參與,興辦殯葬設施之政策。
三、本案之選址:本案之設置地點,係經專業顧問於98年度詳細評估,認為三峽火化場山腳處設立殯葬設施之區位適當、土地取得較易,並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
四、本案之經費:因本案之土地均屬私人土地,相關興建、營運費用全額由民間申請人負擔,本府並無保證營運量,故無論市場供給與需求情形如何,民間申請人均需自負盈虧,且本府會依法善盡履約監督義務,確保民眾權益。
五、本案之環保:民間申請人目前規劃結果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之殯葬一元化概念,出殯、火化、納骨均一貫化作業於園區內辦理,目前擬規劃內容如下:
(一)生命園區殯葬設施設置位置非位於河川行水區。
(二)生命園區焚燒紙錢與火化設備均需符合最新環保法規,且採用先進污染防制設施。
(三)生命園區硬體優美意象之建物,所有殯儀、火化、運送大體行為均於室內進行,如果在生命園區辦理治喪,就絕無出殯陣頭或車隊喧嘩之情形。
六、本案之交通:生命園區未來之營運規劃已充分考量介壽路三段之交通現況,並會機動提供頂埔捷運站至園區間之大眾運輸交通接駁服務,可避免堵塞交通之情形。
七、本案與地方之溝通:民間申請人將於近期內辦理地方說明會,努力加強溝通,做好敦親睦鄰工作,歡迎民眾屆時給予寶貴意見,提供民間申請人參考。
八、檢送本案書面資料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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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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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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