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2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1審查會
案 號
1
議 案 案 別
臨時動議案
類 別
民政
提案單位(人)
王明麗,陳世榮,黃永昌,蔡黃隆,洪佳君,林銘仁,高敏慧,吳琪銘,彭成龍,歐金獅
連署人/附議人
王淑慧,王建章,宋明宗,白珮茹,林秀惠,林國春,金介壽,金瑞龍,胡淑蓉,許正鴻,李余典,連斐璠,陳永福,陳明義,陳儀君,陳鴻源,黃林玲玲,黃桂蘭,楊春妹,蔣根煌,蔡淑君,蔡錦賢,鄭戴麗香,邱烽堯,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請撤銷昌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新北市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
說 明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5條規定: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如未於前項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於期限內無法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遞補簽約或重新依第42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第一次定期會時已有相當多民眾簽署反對設立之聯署書,且業者於7月22日之說明會受到當地居民強烈反彈,反對設立之民意已很清楚。
依據新北市政府:北府民生字第1001248782號函,民政局限期要求業者於10月10日前召開說明會。建請 鈞府依法行政,如業者未能於期限內取得地方民意認同,應即撤銷該申請案,並取消在三峽區設立第二殯儀館之規劃。
辦 法
請市府依法監督並尊重民意,以避免民怨。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請市府依法辦理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01025
一、依據 貴會第1屆第2次定期會於100年10月20日第8次會議臨時動議第1案辦理。 二、有關殯葬設施之設置本府向來是秉持客觀的態度受理申請,希望能夠滿足民眾對使用殯葬設施之需求,但前提是要獲得地方大多數人的認同。所以無論是直接投資的廠商,抑或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提出申請的廠商,都必須要做好與民眾的溝通,必須要在一個大多數人都能夠接受的條件之下才會存在。 三、本案因地方反對聲浪頗大,為因應地方民意之要求,故請昌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於簽約前需召開地方說明會,與地方居民溝通。該公司原於100年7月22日在三峽區溪北里河濱公園內之籃球場召開地方說明會,惟因當日出席之地方民意代表各自發表反對立場後,旋即宣布散會,致使該公司無從向地方居民說明。本府遂再函請該公司於100年10月10日前再度召開地方說明會,惟該公司迄今無法於三峽地區租借到合適場地召開說明會,於是本案目前並無簽約問題,既無簽約問題,即無撤案問題,本案將一切依法辦理。
回覆已結案
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