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2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4審查會 案      號 2
議   案  案  別 市府提案 類      別 經發
提案單位(人) 新北市政府

連署人/附議人

來   文   字   號 北府經招字第1001461668號函
提   案   日   期 1001020
案                 由
為「本市鶯歌區陶瓷段市有土地處分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案經100年10月4日第41次市政會議決議辦理。

二、處分之土地範圍及原因:

(一)範圍:旨揭土地為鶯歌區陶瓷段1118、1119、1123、1126及1128地號,坐落於鶯歌區尖山埔路二段路尾,北臨永昌街,南臨八德路,現況為永昌公園用地,設置簡易遊憩設施,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及第一種住宅區,其面積共計5416.13平方公尺。

(二)原因:為促進鶯歌地區經濟發展,提供產業建設所需用地及環境,吸引廠商進駐投資,增加就業機會,並有效利用公有財產及充盈府庫。

三、法令依據:

本案租期擬自決標日起20年,承租人於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申請續租,續租一次10年,並以二次為限,提供民間自行興建營運。因處分期間逾10年,依土地法第25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提請本市議會審議辦理。

四、處分後用途:

提供民間投資興建、營運使用。本案開發模式擬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引進符合乙種工業區限制之建築及產業型態。
辦                 法
審議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招商。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同意處分
大   會   決   議
請市府擬訂完整計畫書後再送會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30909 本案處分計畫書修訂內容尚與議員協調,俟調整研修完成後另案辦理。 回覆已結案 經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