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經100年10月4日第41次市政會議決議辦理。
(一)範圍:旨揭土地為鶯歌區陶瓷段1118、1119、1123、1126及1128地號,坐落於鶯歌區尖山埔路二段路尾,北臨永昌街,南臨八德路,現況為永昌公園用地,設置簡易遊憩設施,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及第一種住宅區,其面積共計5416.13平方公尺。
(二)原因:為促進鶯歌地區經濟發展,提供產業建設所需用地及環境,吸引廠商進駐投資,增加就業機會,並有效利用公有財產及充盈府庫。
本案租期擬自決標日起20年,承租人於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申請續租,續租一次10年,並以二次為限,提供民間自行興建營運。因處分期間逾10年,依土地法第25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提請本市議會審議辦理。
提供民間投資興建、營運使用。本案開發模式擬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引進符合乙種工業區限制之建築及產業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