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2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5審查會 案      號 13
議   案  案  別 市府提案 類      別 教育
提案單位(人) 新北市政府

連署人/附議人

來   文   字   號 北府教環字第1001608722號函
提   案   日   期 1001109
案                 由
為本市樹林區柑園國小「東、南、西、北棟校舍」報廢拆除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本府100年10月25日市政會議決議辦理。

二、報廢拆除範圍及原因:

(一)範圍:東棟教室8間、南棟教室10間,西棟教室4間、北棟教室11間,共計教室33間。

(二)原因:該校東、南、西、北棟校舍於99年3月31日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辦理校舍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並經教育部高中職及國中小老舊校舍補強整建審查人力庫之專家學者審查,結論(略述)為:此4棟建築物陸續增修建,未能做整體規劃,老背少及分期興建之建築,容易造成耐震的缺失,依據現場取樣試驗結果,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氯離子含量平均值已超出現行法規,又中性化平均深度已逼近鋼筋保護層,建築物結構體一樓有多處柱構件出現磁磚鼓脹剝落、混凝土裂開、鋼筋外露及鏽蝕,顯示建物耐久性堪慮,建議拆除重建。

三、報廢拆除依據法令:

(一)部分建築改良物興建於民國3、57、59、64、67年,其主體結構為加強磚造,已達最低使用年限30年,依本府現行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毀損無法修復,或已傾斜面臨倒塌危險,不堪使用者」之規定報請拆除;

(二)部分建築改良物興建於民國72、78、81、82年,其主體結構為鋼筋混凝土,未達最低使用年限55年,擬依本府現行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款「公務或業務需要,為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或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者。」之規定報請拆除。

四、報廢拆除後用途:

    分年編列新臺幣1億2,960萬元整,興建教室30間、廁所12間及相關服務空間,以改善教學環境,提升教學品質。
辦                 法
審議通過後,已達年限部分,依規定續辦報廢拆除程序;未達年限部分,依規定轉報審計機關核備,完成報廢拆除程序。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同意報廢拆除
大   會   決   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10625 本案業經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會議決同意報廢拆除。 本局已以101年7月4日北教環字第1012072975號函財政局辦理後續事宜。 回覆已結案 教育局
1030904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會議決同意報廢拆除。 二、本案東、南、北棟報廢拆除工程已於103年5月底完工,因西棟屬第二期整建工程範圍,將俟第二期整建工程經費核定後動工。 回覆未結案 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