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人/附議人
一、政府為鼓勵與解決民眾住的問題,在建築法規方面獎勵開放空間,但其中獎勵的優渥條件,已全數被最先的建商取走,買屋的民眾、社區管理委員會,幾乎未得到實質的獎勵。
二、許多社區均有開放空間,管理委員會並未有效編列維護費用,原有的財務本已拮据不足,當請求政府支援協助,政府相關法令又不能給予私人資產維護,造成開放空間紊亂,影響居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