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1次臨時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1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工務
提案單位(人) 許正鴻

連署人/附議人

黃永昌,陳錦錠,王建章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建請市府對社區開放空間維護能有更明確規範,以利居住環境品質之提升,也可避免許多社區民眾對政府施政的誤解。
說                 明

一、政府為鼓勵與解決民眾住的問題,在建築法規方面獎勵開放空間,但其中獎勵的優渥條件,已全數被最先的建商取走,買屋的民眾、社區管理委員會,幾乎未得到實質的獎勵。

二、許多社區均有開放空間,管理委員會並未有效編列維護費用,原有的財務本已拮据不足,當請求政府支援協助,政府相關法令又不能給予私人資產維護,造成開放空間紊亂,影響居家環境。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送市府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送市府研究辦理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20328 一、貴會許議員正鴻於第11次臨時會提案:「建請市府針對社區開放空間維護能有更明確規範,以利居住環境品質之提升,也可避免許多社區民眾對政府施政的誤解」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及沿街式步道(3.52公尺法定騎樓範圍內)之維護:按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應由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或得由公部門比照推動騎樓整平專案方式處理。本府執行方式為在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編列預算進行修繕地平面,但後續仍應由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管理維護。其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若下方為社區之地下室或停車場等使用空間,則尚須由管理委員會簽立切結書,避免日後產生漏水爭議。又日後若產生封閉或阻礙公眾通行之情事,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恢復原狀或負擔所需費用。 (二)退縮空地、退縮綠軸、綠帶及非屬前開所述空間之維護: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及第36條規定,仍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 二、相關法令規定: (一)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略以):「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略以):「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回覆已結案 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