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府 回 覆
|
1090415
|
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略以,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異動時亦同。本府業已函文要求本市所有立案補習班於聘用或雇用教職員工前應依前開規定落實師資填報,亦於每年公安講習提醒,且不定期派員到班稽查填報情形。
二、另為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短期補習班擔任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本府教育局定期將本市補習班教職員工資料彙送至全國不適任人員教育系統查詢,避免師資聘用不適任情形,以保障學生學習安全。
|
回覆未結案
|
教育局
|
1060609
|
一、本市於106年5年10日通函立案補習班於5月17日前至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以實名登錄教師相關資訊供社會大眾查詢,截至6月5日本市共2,927家立案補習班,已填教職員資料者共2,563家,其餘364家部分申請暫停營業,部分為註銷程序或經營情形待查證。另本市於106年5月12日通函補習班將教職員工名冊揭露於班內明顯處,以供民眾了解。
二、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係屬教育部權管,目前教育部僅開放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查詢。本市已於106年5月底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清查本市立案補習班共計24,560筆名冊。另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條文業經106年5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應同條第九項:「短期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有無前項情事」,本市補習班於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附相關文件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始得聘任。爰此,本市預計於106年9月前完成建置「短期補習班管理及通報平臺」,定期將教師資料彙送法務部、本市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查察,並與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交叉査核,避免師資聘用有不適用情形。
三、本市於105年10月14日已訂定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偶發事件處理流程計畫,並公告實施,為有效掌握補習班偶發事件處理情形,擬將此流程納入上開平臺,俾利即時獲知補習班偶發事件並掌握追蹤後續處理情形。
|
回覆未結案
|
教育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