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人/附議人
一、目前市府針對廢棄車輛無論有牌車、無牌車,警察局跟環保局都可以去認定是否已達到廢棄車輛標準。
二、環保局要取締廢棄車輛會張貼公告七日,而警察局針對無牌廢棄(報廢)車輛停放道路或合法停車格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款逕行舉發並拖吊移置,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三、請市府儘速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