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6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6審查會 案      號 21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警政
提案單位(人) 許昭興,賴秋媚

連署人/附議人

林裔綺,王淑慧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有關建制「交通違規逕行舉發簡訊服務」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貴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民國(以下同)103年7月建制交通違規檢舉系統(網頁版及智慧型手機版)至今,受理民眾檢舉案件件數分別如下:1.103年3萬4,088件(自103年7月21日起) 2.104年22萬6,638件3.105年46萬9,790件,4.106年46萬4,011件(截算至106年8月),經分析上述資料,以均有全年度數據之104年及105年做成長比較,成長比率竟高達107%,顯見本市市民使用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有逐年劇增情形,另按上述4個年度檢舉總件數做重覆舉發分析:1.同一車號遭檢舉2次以上計有10萬7,606件。2.同一車號於同一地點遭檢舉2次以上計有8萬6,067件。顯見貴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所有交通違規檢舉系統確有遭特定人士濫用情事,致使本府城市及民眾滿意度下降及淪為打手疑義,雖貴府警察局表示「對於同一行為、僅舉發一次,對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者,不予舉發,不適用2小時連續舉發之規定。」然實務上所謂「一行為及多次行為」如何從「佐證相片」呈現仍有疑義,如違規人早上8點將所有車輛停放在禁止標線上,至晚上20時取車時,應屬連續一違規行為,惟中間時程遭其他用路人移動並被民眾拍照檢舉,警察機關在檢視檢舉案件佐證相片上仍無從知悉違規人係一行為,而誤認為有多次違規行為,致使違規人遭多次舉發,進而有上述貴府警察局所提供同一車號遭重覆檢舉之大量件數產生情事。

二、本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開放交通違規檢舉系統供一般民眾使用,以民力協助公權力排除干擾交通秩序違規行為,以彌平實務上警力不足,係法所明定,也係本席所贊同,惟貴府警察局對民眾針對性檢舉案件,無法善用既有建制系統做車號、地點、舉發次數分析熱點,逕予對同一車號同一地點遭重覆檢舉違規人做多次違規舉發,而非係排除該交通秩序之干擾(如直接強制將該違規車輛移置保管或加派巡邏員警至民眾檢舉違規熱點勸導)又寄送違規舉發單時,均稱係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第1、2項規定得以3個月舉發,致使本市市民常同一時間收受大量違規舉發單,卻無從即時自身排除交通秩序干擾之相關案件叢生。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目前所使用民眾逕行檢舉交通違規系統與本府警察局同為一委外廠商,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避免上述同一車號在同一地點違規車輛遭協勤民力檢附佐證資料檢舉舉發,業已設置「交通違規簡訊服務」,該服務措施係以在臺北市區道路上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拖吊及經由科學儀器採證之逕行舉發案件為主服務區域為全國各地監理單位所登錄之車輛。

辦                 法
請貴府警察局比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建制「交通違規逕行舉發簡訊服務」系統,將建制所需經費、計畫及相關時程提出專案報告,俾利車主於收到舉發通知單前,7日內事先得知交通違規狀況,可避免在同一危險路段重複違規,以有效降低行車危害。另違規停車拖吊案件,將於拖吊移置後10分鐘內,以簡訊提醒車主車輛移置保管場之地址及電話,俾利前往辦理領車手續。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61229 有關貴會建議本府警察局設置交通違規即時通知簡訊服務,本府警察局前於106年11月15日已完成評估報告並答復貴會在案。本案業經本府警察局參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運用簡訊即時通知車主方式,與廠商就軟體程式設計、經費需求、資料查核、通知方式等相關問題進行研議,規劃實施重點、經費需求、建置期程如下: (一)規劃實施重點: 1、由民眾自行上網於本系統登錄,於被檢舉違規或逕行舉發時,由系統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民眾。 2、民眾檢舉違規案件:經檢舉人上傳成案後,由系統比對違規人資料,如已登錄有案者,則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 3、測速照相案件:於系統開發後,依前述程序通知違規人,惟固定桿測速照相每週於現場機箱主機下載檔案一次,故測速照相案件,最遲於10日內通知。 (二)預估經費需求:本案軟、硬體成本費用(最初建置),預估需款新臺幣143萬5,000元,惟實際所需經費仍須待本府警察局就相關設備需求完整評估後,方能確定。 (三)建置期程:本系統規劃簡訊通知案類除民眾檢舉外,尚包含測速照相逕舉部分,與臺北市現行系統不同,目前本府警察局已著手進行相關建置作業,並預計於107年6月底前完成程式開發、電腦軟硬體建置、系統連線測試及教育訓練等整備工作,7月1日正式上線。 三、另有關貴會建議將拖吊案件納入簡訊通知服務ㄧ節,按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2條,有關本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且本市拖吊管理系統亦屬該局業管,如欲增加簡訊通知功能,將由該局就相關效益、經費及系統功能等問題,另行評估是否納入通知範圍。 回覆已結案 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