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貴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民國(以下同)103年7月建制交通違規檢舉系統(網頁版及智慧型手機版)至今,受理民眾檢舉案件件數分別如下:1.103年3萬4,088件(自103年7月21日起) 2.104年22萬6,638件3.105年46萬9,790件,4.106年46萬4,011件(截算至106年8月),經分析上述資料,以均有全年度數據之104年及105年做成長比較,成長比率竟高達107%,顯見本市市民使用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有逐年劇增情形,另按上述4個年度檢舉總件數做重覆舉發分析:1.同一車號遭檢舉2次以上計有10萬7,606件。2.同一車號於同一地點遭檢舉2次以上計有8萬6,067件。顯見貴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所有交通違規檢舉系統確有遭特定人士濫用情事,致使本府城市及民眾滿意度下降及淪為打手疑義,雖貴府警察局表示「對於同一行為、僅舉發一次,對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者,不予舉發,不適用2小時連續舉發之規定。」然實務上所謂「一行為及多次行為」如何從「佐證相片」呈現仍有疑義,如違規人早上8點將所有車輛停放在禁止標線上,至晚上20時取車時,應屬連續一違規行為,惟中間時程遭其他用路人移動並被民眾拍照檢舉,警察機關在檢視檢舉案件佐證相片上仍無從知悉違規人係一行為,而誤認為有多次違規行為,致使違規人遭多次舉發,進而有上述貴府警察局所提供同一車號遭重覆檢舉之大量件數產生情事。
二、本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開放交通違規檢舉系統供一般民眾使用,以民力協助公權力排除干擾交通秩序違規行為,以彌平實務上警力不足,係法所明定,也係本席所贊同,惟貴府警察局對民眾針對性檢舉案件,無法善用既有建制系統做車號、地點、舉發次數分析熱點,逕予對同一車號同一地點遭重覆檢舉違規人做多次違規舉發,而非係排除該交通秩序之干擾(如直接強制將該違規車輛移置保管或加派巡邏員警至民眾檢舉違規熱點勸導)又寄送違規舉發單時,均稱係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第1、2項規定得以3個月舉發,致使本市市民常同一時間收受大量違規舉發單,卻無從即時自身排除交通秩序干擾之相關案件叢生。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目前所使用民眾逕行檢舉交通違規系統與本府警察局同為一委外廠商,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避免上述同一車號在同一地點違規車輛遭協勤民力檢附佐證資料檢舉舉發,業已設置「交通違規簡訊服務」,該服務措施係以在臺北市區道路上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拖吊及經由科學儀器採證之逕行舉發案件為主服務區域為全國各地監理單位所登錄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