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6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5審查會 案      號 23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教育
提案單位(人) 陳世榮

連署人/附議人

陳永福,陳啟能,羅文崇,何淑峯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有關本市公立幼兒園之廚工進用,有臨時雇工及契約進用之別,其兩者支給薪資亦不相同,造成「同工不同酬」之差別待遇,建請市府研議建立「統一給薪標準」以息爭議。
說                 明

一、幼托整合後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薪資為新台幣22,597元/月,自106年10月1日起調整薪資為新台幣24,155元/月。

二、另工作內容相同,以臨時雇用之廚工薪資維持新台幣23,068元/月。

三、綜上所述,爰提案建請市府依「同工同酬」原則,建立統一給薪標準,以息爭議。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61226 一、契約進用廚工適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施行後,經本府教育局聯合甄選方式進用之廚工,其薪資依照本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市係由本府教育局統一規範。 二、至臨時人員廚工係屬幼照法第25條及本辦法第2條3項規定之原公立托兒所留用人員,依據原適用法令(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編制人員管理要點)辦理,其薪資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依原區公所簽訂契約支給,依各區公所不同,但不得低於「新北市各機關暨各區公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臨時人員薪資2萬2,597元,爰其薪資為本府統一標準。 三、綜上,臨時人員廚工與契約進用廚工之適用法令不同,本辦法第13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其薪資仍依原規定給付,爰無法比照契約進用廚工薪資之規定辦理。 四、依臨時人員進用方式,臨時人員廚工薪資需由本府統一調整,本府教育局將配合107年本府臨時人員調薪辦理。另本府教育局亦鼓勵臨時人員廚工參與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透過公正、公平及公開之甄選,轉任為契約進用廚工。 回覆已結案 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