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15次臨時會
審   查  會  別 第1審查會 案      號 2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社會
提案單位(人) 李翁月娥

連署人/附議人

蔡錦賢,金中玉,李婉鈺,游輝宂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1061227
案                 由
建議市府補助年邁獨居者,或協助家中有年長者白天無人照顧者,於家中裝設緊急救援連線,以在必要時提供迅速緊急救援與保護。
說                 明
本市銀髮者眾多,不止有獨居老者,更多是上班族家中有年長者,但是白天無人照顧的,建議政府協助為這些有需要的家庭,裝設緊急救援連線,萬一遭遇突發狀況時,可在必要時提供迅速緊急救援與保護,並加強宣導以幫助更多需要者。
辦                 法
請相關單位研議辦理。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90312 一、本府委託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緊急救援服務,服務內容包含裝設緊急救援系統(主機及無線遙控隨身按鈕)、通知緊急聯絡人、通報救護車緊急救護等服務項目。 二、本府全額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屬失能或有獨居安全疑慮者: (一)65歲以上獨居老人。 (二)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未滿65歲獨居身心障礙者。 三、前項所稱「獨居」係指單獨居住、或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常性不在;倘有其他因素致一天日間獨居在家者,由照顧管理專員核定。所稱「安全疑慮」係指如罹患猝發性疾病、心血管疾病、慢性疾病、貧血等症狀或其他經評估確實有使用需求者。 四、服務對象不含失智症及失聰無法以聲音溝通者、已接受機構安置者、已聘僱看護(傭),或經評估不適合使用本服務者。 五、截至109年2月底止,本市緊急救援服務補助人數已高達1,066人,為能讓更多獨居長輩得知本市緊急救援服務相關資訊,除了結合各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協助宣導外,亦擴大宣導對象含括本市65歲以上獨居長輩子女、家屬…等,以精進服務品質及提升服務量能,並保障本市獨居老人居家安全照顧。 回覆未結案 社會局
1070323 一、本府委託中興保全有限公司辦理緊急救援服務,服務內容包含裝設緊急救援系統(主機及無線遙控隨身按鈕)、通知緊急聯絡人、通報救護車緊急救護等服務項目。 二、本府全額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日常生活功能量表經評估為失能者。 (一)65歲以上獨居老人。 (二)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未滿65歲獨居身心障礙者。 三、前項所稱「獨居」係指單獨居住、或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常性不在;倘有其他因素致一天超過12小時以上獨居在家者,由照顧管理專員核准核備。所稱「失能」係指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s)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6項中,至少1項需要他人協助者;倘失能程度未達旨揭標準,惟罹患猝發性疾病、心血管疾病、慢性疾病、貧血等疾病之有安全疑慮者或高齡衰弱者(80歲以上),經評估單位評估須使用緊急救援服務,由照顧管理專員核准核備。 四、服務對象不含失智症及失聰無法以聲音溝通者、已接受機構安置者、已聘僱看護(傭),或經評估不適合使用本服務者。 五、 本市獨居老人約有3,500餘人,以過去調查本市老人失能率約10%推估,需要裝設緊急救援服務之失能獨居長輩約350人,截至107年1月底本市失能獨居老人裝置數已達510人。惟為保障失能獨居老人之生命安全,本府將再擴大宣導,並結合各區公所及民間服務獨老之單位於到宅關懷訪視時,鼓勵安裝緊急救援服務,以保障本市獨居老人安全照顧。 回覆未結案 社會局
1070110 一、復貴會106年12月28日北議一字第1060004565號函。 二、貴會李翁議員月娥提案:「建請市府補助年邁獨居者,或協助家中有年長白天無人照顧者,於家中裝設緊急救援連線,以在必要時提供迅速緊急救援與保護。」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本府委託中興保全有限公司辦理緊急救援服務,服務內容包含裝設緊急救援系統(主機及無線遙控隨身按鈕)、通知緊急聯絡人、通報救護車緊急救護等服務項目。 (二)本府全額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日常生活功能量表經評估為失能者。 1.65歲以上獨居老人。 2.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未滿65歲獨居身心障礙者。 (三)前項所稱「獨居」係指單獨居住、或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常性不在;倘有其他因素致一天超過12小時以上獨居在家者,由照顧管理專員核准核備。所稱「失能」係指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s)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6項中,至少1項需要他人協助者;倘失能程度未達旨揭標準,惟罹患猝發性疾病、心血管疾病、慢性疾病、貧血等疾病之有安全疑慮者或高齡衰弱者(80歲以上),經評估單位評估須使用緊急救援服務,由照顧管理專員核准核備。 (四)服務對象不含失智症及失聰無法以聲音溝通者、已接受機構安置者、已聘僱看護(傭),或經評估不適合使用本服務者。 (五)本市獨居老人約有3,500餘人,以過去調查本市老人失能率約10%推估,需要裝設緊急救援服務之失能獨居長輩約350人,然截至106年12月底本市失能獨居老人裝置數已達505人。惟為保障失能獨居老人之生命安全,本府將再擴大宣導,並結合各區公所及民間服務獨老之單位於到宅關懷訪視時,鼓勵安裝緊急救援服務,以保障本市獨居老人安全照顧。 回覆未結案 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