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7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2審查會 案      號 7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環保
提案單位(人) 周雅玲

連署人/附議人

賴秋媚,林銘仁,何博文
來   文   字   號
發   文   日   期
案                 由
建請市府研擬「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納入廣告招牌、建築物反光材質等光源,訂定光源輝度、照度等管制標準,以維市民生活品質。
說                 明

一、近年來光害已成為新興公害,民眾陳情件數逐年上升,其中以廣告招牌、霓虹燈約佔61%、探照燈及投射燈約27%、建築物反射光約5%,為前三大光害來源。

二、市民日漸重視生活品質,目前噪音與異味已有相關管理自治條例明定裁罰標準,然光害卻仍無法可管。本席屢獲市民陳情,廣告招牌、霓虹燈等大型光源,除妨礙行車安全外,亦嚴重影響市民生活作息與睡眠品質。

三、經查,臺北市環保局催生「臺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已於106年6月於臺北市議會一讀通過法案,若日後三讀通過,將是亞洲首個管制光害之城市。臺北市與本市僅一橋之隔,市府於塑造進步、宜居之城市環境上,不應落於人後。

四、爰此,本席建請市府研擬「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納入廣告招牌、建築物反光材質等光源,廣邀專家學者共同研商管制標準,管制光源輝度、照度等,以維市民生活品質。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70712 一、光害影響程度易因受體主觀認定而產生差異,本府環境保護局接獲陳情案後,會依據光害來源屬性,轉請光源的主管機關處理,或協調光源所有人作適當修正或調整。 二、光害管制涉及檢測方法及標準之制定,為使地方主管機關能有所依據,宜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一規範相關辦法,避免因地方主管機關不同而有所差異。 回覆已結案 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