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7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4審查會 案      號 25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觀光
提案單位(人) 陳儀君

連署人/附議人

洪佳君,蔡葉偉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為打造新北市觀光新亮點,增加國內外旅客於新北市住宿、消費,建請新北市政府,比照桃園市、高雄市,依交通部觀光局修訂之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儘速完成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合法申請民宿之「人文或歷史風貌相關地區」規劃及公告。
說                 明

一、交通部觀光局「民宿管理辦法」自106年11月14日修正至今已超過半年,今(107)年4月桃園市率先將大溪老城區依據此辦法第三條「(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開放合法民宿申請。高雄市則於5月3日根據同一條文,宣布旗津區、鹽埕區全部行政區、鼓山區哈瑪星、左營區舊城、岡山區平和老街區、鳳山區曹公圳沿岸等地,均開放合法民宿申請,甚至在地青年或民眾如果在公告範圍外欲申請民宿,可提出其地點半徑800公尺內具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的佐證資料,經觀光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也可設立。此外,經文化局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集•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具相闆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的區域,也可申請民宿,例如左營海軍春村、鳳山黃埔新村、中油宏南宿含群、橋頭糖廠、原日本海軍航空隊岡山宿含群等。對雄動老屋、人文建築等特色民宿,打造特色旅宿,以及鼓勵在地青年返鄉從事旅創及在地人文導覽、活化地方經濟,具有極大意義。

二、自由行及體瞼式深度旅遊已是國際旅遊趨勢,藉由都市計畫區內具特色與台灣人文民宿的設立,提升國際遊客到新北市旅遊的吸引力以及滿足旅客更多住宿選擇,將可創造更多在地消費與減輕陸客來台衰退的衝擊。

三、台灣特色民宿不僅是目前亞洲遊客來台最喜歡的住宿選擇,更已成為大陸旅宿業者競相參考與觀摩的項目。新北市過去受老舊法規限制,合法都會民宿申請不易,如今中央法規鬆綁,擁有九份金瓜石山城聚落、深坑石碇坪林平溪三峽鶯歌淡水歷史老街、日客最喜歡的烏來原住民族文化與溫泉民宿、坪林石碇三峽茶園風光、金山雙溪自然田園,乃至其他眷村老屋、古厝、荷鄭日據時期各種古蹟場館、特色建物,都是可以結合當地文化活動、文創觀光特產,進而躍上國際舞台的珍貴資源。

四、目前每年近千萬來台國際遊客,最常住宿地點仍為台北市區,旅遊景點與伴手禮採購自然偏向在台北市消費。如能大幅提升新北市特色民宿規模,爭取旅客留宿新北市,將有助提升新北市在地旅遊、在地消費、在地導覽等各種觀光商機以及青年返鄉在地創業的工作機會。

五、針對受大陸團客縮減衝擊的新北市一般旅館、溫泉飯店等業者,建議積極輔導與提供相關補助,鼓勵業者轉型主題特色旅店、文創旅店、背包客棧、青年旅店等較受當前消費者青睞的經營模式,以協助業者開發新客源、提升產業競爭力。

六、「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一、非都市土地。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一)風景特定區。(二)觀光地區。(三)原住民族地區。(四)偏遠地區。(五)離島地區。(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眾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三、國家公園區。」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70713 一、按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2.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4)偏遠地區。…(8)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二、本府已於95年4月24日及95年9月15日公告本市偏遠地區,共計19處行政區(詳如附件),申請人得逕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申請民宿設立登記。 回覆已結案 觀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