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7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60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城鄉
提案單位(人) 鄭宇恩

連署人/附議人

邱婷蔚,陳世榮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為民眾陳情「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關於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管制過當,爰請市府城鄉發展局協處如說明。
說                 明

一、依據淡水區民眾反映意見辦理。

二、陳情意旨略以,其名下位於淡水區濱海路1段133號一樓房屋(微笑莊園)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依據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五點規定,建築物雖可供作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使用,卻僅限於第一目不動產業及第十七目老人住宅業使用,致七戶臨濱海路一樓只有兩戶出租予房屋仲介公司使用,其餘五戶則難以招租,長期處於閒置狀態,影響財產使用收益甚鉅。

三、相較於馬路對面捷運悅境社區劃定為第五種住宅區,一樓房屋容許使用範圍包括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第十二目限於手工)、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第十七組金融及保險機構,兩側建物容許使用差異甚大。

四、次查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案第二章住宅區第十條修訂規定,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建築物之使用:日用品零售業(限於建築物第1、2層及地下1層使用。)、一般零售業(限於建築物第1、2層及地下1層使用,須面臨12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一般服務業(限於建築物第1、2層及地下1層使用,須面臨12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餐飲業(限1至4目,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第15、16、17、18、19目除外)。

五、末按高雄市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條規定,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限設於地面層及地下一層)、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第六、九、十二、十三目除外,限設於地面二層以下)、旅遊及運輸服務業(限第七目使用)。

六、綜上,揆諸淡海新市鎮、林口特定區、高雄新市鎮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於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容許使用組別,淡海新市鎮特定區所受限制相對嚴苛至明,致影響建築物使用效益最大,爰請城鄉發展局將上開意見轉請內政部營建署研議放寬淡海新市鎮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之可行性。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100909 一、依貴會107年7月5日北議三字第1070002571號函及本府110年2月8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00263667號函續辦。 二、貴會鄭議員宇恩提案:「為民眾陳情『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關於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管制過當,爰請市府城鄉發展局協處如說明」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 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係屬內政部擬定之特定區計畫,有關所陳事項前經本府城鄉發展局前於107年7月19日函轉陳情意見予內政部營建署,研議放寬淡海新市鎮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之可行性。該案經營建署錄案納入「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次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且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並於110年3月29日發布實施。 (二) 按上開土管通檢案,有關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規定(略以):「七、在 二、三及三之一種住宅區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但第十組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第十四組應依「淡海新市鎮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設審議規範」規定設置騎樓、臨時停車及裝卸車位。...(十一)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須面臨30公尺以上寬度之計畫道路,且第9款(2)裁縫服務業限於手工,第1款飲食業、第9款(1)美容美髮服務業及(3)瘦身美容業限於使用建築物之1樓、2樓及地下1樓,其他商場(店)限於使用建築物之1樓及地下1樓。」,故該條文業經採納陳情意見並參考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增訂住宅區飲食業、美容美髮業及瘦身服務業容許使用項目之規定。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100208 一、經查內政部營建署刻正辦理「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次專案通盤檢討)案」,本府城鄉發展局前已於107年7月19日函轉陳情意見予內政部營建署,敬請研議放寬淡海新市鎮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之可行性,並經內政部營建署於107年7月30日錄案納入該署刻正辦理之前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考量。 二、再查前開通檢案業於109年11月10日經內政部第980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其決議如下(略以):「2.考量實際發展需求,第2、3及3-1種住宅區臨30公尺以上寬度之計畫道路者,得作第十四組使用,並應依『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設置騎樓、臨時停車及裝卸車位。...5.參考『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增訂住宅區飲食業、美容美髮服務業及瘦身美容業限於使用建築物之1樓、2樓及地下1樓,其他商場(店)限於使用建築物之1樓及地下1樓。...」,全案業於109年11月20日起再行公開展覽30日,後續將由內政部逕予核定,惟都市計畫程序尚未完成,實際仍應依最終發布實施內容為準。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90827 一、經查本案前於107年7月19日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函轉陳情意見予內政部營建署,敬請研議放寬淡海新市鎮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之可行性,並經內政部營建署於107年7月30日錄案納入該署刻正辦理之前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考量。 二、再查內政部營建署業於109年6月10日召開第3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刻正檢討各分區容許使用項目,惟都市計畫程序尚未完成,實際仍應依最終發布實施內容為準。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90318 (一)經查本案前於107年7月19日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函轉陳情意見予內政部營建署,敬請研議放寬淡海新市鎮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之可行性,並經內政部營建署於107年7月30日錄案納入該署刻正辦理之前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考量。 (二)再查內政部營建署業於108年9月4日及108年9月26日召開2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刻正檢討各分區容許使用項目,惟都市計畫程序尚未完成,實際仍應依最終發布實施內容為準。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81121 一、經查本案前於107年7月19日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函轉陳情意見予內政部營建署,敬請研議放寬淡海新市鎮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之可行性,並經內政部營建署於107年7月30日錄案納入該署刻正辦理之前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考量。 二、再查內政部營建署業於108年9月4日及108年9月26日召開2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本案,刻正研擬各分區容許使用項目,惟都市計畫程序尚未完成,實際仍應依最終發布實施內容為準。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70719 本府城鄉發展局已於107年7月19日函轉旨案予營建署,惠請研議放寬淡海新市鎮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使用組別之可行性。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