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7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1審查會 案      號 26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社會
提案單位(人) 陳世榮,李倩萍,李余典,沈發惠,羅文崇

連署人/附議人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1070629
案                 由
建請市府增設老人公寓,提供本市健康老人安心居住之場所。
說                 明

一、本市老年人口老化嚴重,惟社會住宅主要針對40歲以下年輕族群及經濟弱勢,無針對健康老人之設置。

二、本市雖設立36處托老中心,但是收費昂貴每月需18,000元,經濟負擔甚大,且主要針對行動不便或需簡易醫療照護之老人,且幾乎馬上可進無候補情形。

三、本市過去即設有五股老人公寓,出租健康老人居住,數年下來年年候補,顯見老人公寓才是市民所需。

四、建請市府增設老人公寓,提供本市健康老人安心居住之場所。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70717 一、復貴會107年7月5日北議ㄧ字第1070002582號函。 二、貴會陳議員世榮、李議員倩萍、李議員余典、沈議員發惠及羅議員文崇提案:「案由建請市府增設老人公寓,提供本市健康老人安心居住之場所。」ㄧ案,本府說明情形如下: (一)查本市五股老人公寓係依據內政部於民國80年頒布「80年度獎助建立老人公寓改善老人居住實施計畫」獎助各縣市政府及民間籌設老人公寓之政策所設立,建築物主體於民國86年完工,民國90年元月開始使用;爾後行政院於民國93年核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冀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推動老人住宅;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後於97年8月12日工程促字第09700325080號令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並將老人住宅刪除,合先敘明。 (二)次查依據原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41號令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前法)第33條規定,老人住宅係指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且依據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3點規定,老人住宅指依老人福利法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興建,且其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符合建築主管機關老人住宅相關法令規定,供生活能自理之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併予敘明。 (三)惟查老人福利法後於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871號令修正公布(以下簡稱本法),依據本法第3條第2項第6款規定:「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且依本法第33條規定:「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爰前法有關老人住宅相關規定於本法中業已刪除,且依據本法第3條及第33條之規定,為推動本市長者的居住服務,有關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應為住宅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四)故針對本市健康長者的居住服務,本府目前除設有五股老人公寓提供具生活自理能力之獨居長者租屋服務外,本府近年亦極力推動社會住宅,供年滿65歲以上長者優先申請租用,租金僅為市價64折且最多可住12年。 (五)另為本市長者創造更友善的租屋生活,本府業於三峽北大青年社會住宅創設「青銀共居」為旨的居住計畫,透過空間的規劃設計、居家的空間管理、社群的實體活動,將「共生公寓」(co-living apartment) 的新概念推廣於居住生活中,使更多長輩與年輕人受益,積極打造世代共享、友善銀髮的創新住宅文化。 回覆已結案 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