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府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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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家照顧服務員薪資依中央規定時薪保障新臺幣200元、月薪新臺幣3 萬2,000元,並自108年於特約契約中明列居服員保障薪資,其餘皆須依照勞基法辦理。
二、為鼓勵就業者擔任照顧服務員,本府橫向整合勞衛政資源,提供下列補助:
1.雇主僱用獎助:就業服務站為鼓勵雇主提供就業機會,僱用弱勢失業勞工。凡雇用旨揭補助之失業者,雇主每月可請領補助新臺幣9,000至1萬3,000元之補助款,最長發給12個月。
2.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就業獎勵:就業服務站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機構從事照顧服務工作,凡符合本獎勵之適用對象,每月核發新臺幣5,000至7,000元,最高新臺幣10萬8,000元,最長發給18個月。
3.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衛生局針對本市特約居服單位且當月實際服務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原住民、離島及偏遠地區服務對象者,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月。
4.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津貼:衛生局針對本市特約居服單位且當月實際服務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原住民、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月。
三、為增加青年就業選擇,本府規劃「長照青年專班」勞務採購案委託服務,培訓校內在學學生取得照服員證照,並鼓勵大專院校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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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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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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