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1審查會 案      號 20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民政
提案單位(人) 黃林玲玲,宋明宗,張晉婷,陳文治,陳科名,陳明義,蔣根煌,蔡淑君,賴秋媚,何淑峯

連署人/附議人

林銘仁,王明麗,王淑慧,黃桂蘭,陳永福,陳世榮,周勝考,林國春,黃俊哲,宋進財Falong.Opa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建請市府民政局針對新莊區新莊生命紀念館之收費標準,能秉持以往,對於新莊區之區民給予優惠,以照顧當地居民。
說                 明

一、新莊區新莊生命紀念館所在位址原為三百多年來新莊老祖先之安息所在,後因空間需求不足,當時的新莊市公所特別運用市庫預算闢建該座生命紀念館,其收費標準採「取之於此、用之於此」之原則,對於新莊市市民之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二、現因升格改制,該生命紀念館之管轄權改隸屬市政府民政局,收費標準改採全市統一,造成近一個月以來,外地居民購買該館塔位之人數暴增三倍以上,已嚴重排擠新莊在地居民之權益。

三、建請市府民政局針對該生命紀念館之收費標準,能秉持以往,對於新莊區之區民給予特別優惠,以照顧當地居民,並符合民眾之需求。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請市府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00615 一、改制前,公立殯葬設施由公所經管,其納骨塔之收費標準多訂有差別費率,即外鄉鎮使用者予以加倍收費。 二、本市目前29個行政區中,僅有13座公立納骨塔可供一般市民使用,即有一半以上的行政區內無納骨塔,改制前需被加收2-3倍之費用,此現象行之有年。 三、改制後,本府依法接管公立殯葬設施,對於市民的福祉與需要應有通盤性考量,並基於平等原則,各公所原訂之殯葬設施相關自治條例或使用管理辦法條文中涉及跨鄉鎮倍數收費部分,已依規費法第13條規定予以減徵至與該區民眾一樣之收費標準,讓市民得以同等身分共享公立殯葬設施。 四、本案係因本府取消跨區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之倍數收費,致使新莊生命紀念館使用量提高,部分議員關心新莊民眾優惠減少,他區民眾偏好選擇使用該設施,致使議員擔憂新莊區民眾未來恐一位難求,產生無法就近使用之窘境,本府說明及回應如次: (一)關於新莊生命紀念館除內政部補助1,760萬元外,餘由新莊市公所獨資興建,統計興建裝修經費為2.9億元,經多年營運,收入為7.7億餘元,成本已2.6倍回收。基於當時新莊市長之遠見與規畫,多年來新莊市民相對已獲得充裕之財源與福利。 (二)因該館設備環境均優,內部管理良善,改制後吸引其他地區民眾前往使用,恐造成快速滿葬,致使新莊市民無法就地使用問題。 (三)經查該館目前尚有5樓2個區及6樓空間尚未安裝骨灰櫃,日後視其塔位運用情形,可於5、6樓適當空間加裝骨灰櫃位,預估可擴充1萬1,322個塔位,若加上現行剩餘數量1萬5,763個塔位,並以改制後3個月平均使用量每月114人估計,應可營運20年,故暫時並無一位難求之情形。 (四)新莊生命紀念館自92年啟用,開館8年,假設該館預定使用50年,目前未來42年之維護或改裝工程費用,均由本府承受之,此接管之成本,本府亦責無旁貸。 (五)新莊生命紀念館坐落於都會地區,都會地區轄內之公立納骨塔因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復因鄰近泰山、三重、蘆洲、板橋等數個都會型區域轄內均無公立納骨塔,致使新莊生命紀念館使用率高,未來於加裝骨灰櫃後如仍有不敷使用情形,本府自當評估於新莊或鄰近區域另行興建公立納骨塔,以供民眾就近使用。 (六)今年度三峽區將有另一座公立納骨塔完工啟用,屆時應可吸引鄰近地區民眾使用,亦可紓解新莊生命紀念館之使用情形。 五、本府民政局統計各公立納骨塔改制前後之經營情形,發現15座納骨塔中有9座以上於取消倍數收費後均有使用量成長情形,公所同仁表示除因公共工程大量遷葬外,亦產生土葬予以起掘入塔之效應,促進墓基得以輪葬使用。 六、另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由於台灣地小人稠,國土資源有限,本市民眾往生後選擇火化比例高達9成以上,即民眾多選擇入塔安厝,惟建築物均有其使用壽命,復因民眾之祭拜習慣多屬近2-3代,許多塔位安厝數十年恐已乏人問津,爰此,本府民政局將依該條文之授權訂定本市公墓墓基及塔位之使用年限,鼓勵民眾於使用年限屆滿時,可以環保葬法再處理,將祖先或新往生者得將骨灰植存入土或拋灑入海,讓墓基或塔位能流通使用,此舉將使納骨塔朝永續經營方向發展。 回覆已結案 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