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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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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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附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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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晉婷,張瑞山,陳永福,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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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文 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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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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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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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市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除應休畢日數(14日)以外之休假,若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無法休假經學校核准者,能比照臺北市對「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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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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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一、規定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五、(二)規定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二、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皆依上開規定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最高新台幣16,000元)及休假補助費(每日新臺幣600元),卻未能依事實狀況請領未休假加班費。 三、復查本市各國民小學兼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於學期上課期間,或因授課、或因考量學生在校學習時之安全維護、或因行政業務繁忙,以致不方便休假,暑假期間(七、八月)又適逢新舊學年交替,各項業務之檢視檢討新學期的準備工作(如:代課老師徵選、教科書準備、新學年校外教學規劃、招標、教室配置調整、工程施工……等等)繁多,常見兼行政職務教師們「在營休假」(即雖請休假,人卻在學校工作)相當辛苦。 四、據了解臺北市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若因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係比照機關之公務人員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本市現已升格為直轄市,建請能比照臺北市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若因公務之需要而未能休假者,能領取合理之未休假加班費,除能適宜的慰勞外,亦能鼓勵士氣及提高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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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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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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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讀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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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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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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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會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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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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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讀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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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讀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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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府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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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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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於99年估算統計本市各級學校得請領未休假加班費人員共6,763人,共需經費約2億680萬元,惟因100年度預算編列仍緊絀,財政經費尚未完全到位,尚無法編列是項經費;惟本局因考量兼任行政教師業務繁忙,暑假期間(七、八月)又適逢新舊學年交替,各項業務之檢視檢討新學期的準備工作(如:代課教師甄選、教科書準備、新學年校外教學規劃、招標、教室配置調整、工程施工.....等等)繁多,以致無法休假,本局擬於101年起視預算分配盡力編列該項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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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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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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