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4審查會 案      號 14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交通
提案單位(人) 李倩萍

連署人/附議人

陳世榮,張晉婷,彭成龍,賴秋媚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建請市府取消身心障礙者停車於一般路邊停車格時,為免繳停車費需身心障礙者親臨停管處辦理免繳付費事項。
說                 明
目前北市只要身心障礙停車證擺放於擋風玻璃前,不論停放位置是否在身心障礙的停車格,停車繳費通知單開立金額為0元,減少身障人士需往返停管場的困擾。
依本市管理辦法是要身障者若停車於一般路邊停車格時,為免繳停車費需身心障礙者親臨停管處辦理免繳付費事項。此舉非常不便民,因身障者已是行動不便人士,市府卻要增加他們的負擔,故建請市府盡速規劃相關辦法。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照案通過
大   會   決   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00614 查本府已自100年4月1日起實施「身心障礙者零費率免銷單」措施,凡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於擋風玻璃明顯處放置有效且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停車場(含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則開立零費率繳費通知單,駕駛人免辦銷單,使身心障礙者大為方便。但若未於擋風玻璃明顯處放置有效且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亦未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則開立一般費率繳費通知單,須辦理銷單後方得以享有免費停車優惠。 另因本府以往對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專用停車位並未開單,以致時有發生專用停車位遭長期占用的情形,為維護身心障礙朋友停車權益並改善上述占用情況,自100年4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已實施路邊停車開單管理;同時為避免實施零費率免銷單措施後,衍生長期占用停車位的情形,故特別規定於同一停車位連續停放逾5日之車輛,自第6日起改開立一般費率繳費通知單,須辦理銷單手續後方得以享有免費停車優惠。 回覆已結案 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