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40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城鄉
提案單位(人) 宋明宗,賴秋媚

連署人/附議人

邱烽堯,劉哲彰,金介壽
來   文   字   號
發   文   日   期
案                 由
建請加速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開發。
說                 明

一、臺北縣政府97.3.26~28召開塭仔圳市地重劃開發徵求同意書說明會,因公共設施負擔及費用負擔合計約50%,致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不高。

二、民國52年已配合農地重劃負擔部分公共設施用地,50%對原土地所有權人實有不公。

三、目前已出具同意書之人數及面積比例皆約為15%。

辦                 法
機場捷運線已積極興建中,為促進地方繁榮,提高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建請市府重新擬訂財務計畫,提高抵費地價格,研議地主公共設施負擔費用由50%降低為45%逕由市府辦理開發。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照案通過
大   會   決   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00625 一、 查泰山塭仔圳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於87年1月12日發布實施,擬定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業於91年12月30日發布實施,規定採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惟當時不動產景氣低迷,依內政部都委會第525次會議紀錄修正都市計畫,以「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及得依申請優先或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明文定之,藉此保留整體開發機制之彈性,爰此本府配合此原則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訂定新莊泰山塭仔圳地區分區辦理要點並於94年12月26日發布實施。依前開分區辦理要點規定,將新泰塭仔圳計畫區470.7公頃劃分為6大分區38開發單元,開發單元毗連已開闢之優先興闢道路者(中山路、中正路、泰林路),優先辦理開發,並訂有整體開發規模獎勵及整體開發時程獎勵。 二、為利開發單元重劃工程之界面整合,先由本府工務局於97年1月9日完成「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規劃暨分區工程基本設計準則」,後續由本府城鄉局配合該設計準則(整併鄰里兒童遊樂場、銜接新舊市區道路系統)、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增設桃園機場捷運線A5a站)、新莊地區解除拆遷安置需求(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計畫圖重製等內容,辦理「變更新莊、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新莊、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目前尚於市都委會專案小組討論中。 三、復因本計畫區刻正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中,為避免本區劃分為6大分區38開發單元各自開發,形成蛙躍式發展,又基於公私協力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之精神,不宜過度限制地主自行整合開發而造成公私兩損,故檢討各開發單元由民間自辦之審核要件,並經本府100年5月12日北府地劃字第10004596871號公告「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審核機制」,有關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欲申請自辦市地重劃者,申請範圍至少以完整開發單元為單元,且須符合下列1至5款條件: (一)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理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應不予核准:...四、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故申請之開發單元需未涉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 (二)為使申請之開發單元可對外連通,開發後需有銜接12M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 (三)為避免本區蛙躍式發展,申請之開發單元需無負擔未相鄰之公共設施。 (四)為開發後排水順暢,不增加已開發地區排水負擔,開發具獨立排水設施,下游可順利排洪。 (五)為開發後土地可供建築使用,開發後自來水、電力、電信等民生管線可連通或獨立設置。 四、另依該公告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時間須於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經新北市都委會審定通過之會議紀錄發文日或以100年12月31日,二者取其後者時間,另予敘明。 五、 綜上,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預計於102年發布實施後,隨即辦理市地重劃開發。 回覆已結案 城鄉局
1030820 經查「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前經103年3月18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3次會議審議通過,另細部計畫配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主要計畫內容予以調整修正,並經103年4月3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3次會議審議。因審議後都市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有所差異,乃依上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於103年5月9日起辦理公開展覽30日,因公開展覽期間收受多件人民陳情意見,將提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全案預計103年12月發布實施。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