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93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城鄉
提案單位(人) 林銘仁

連署人/附議人

李倩萍,李坤城,周雅玲,張晉婷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請繼續推動土城看守所搬遷。
說                 明
臺北看守所自64年遷移至土城區已逾30 年之久,當初會選擇土城作為看守所係因土城人口少且緊鄰板橋地方法院,然土城近年因社會繁榮人口增長,逐漸發展成市區中心,緊鄰看守所附近的人口數約8萬人。如將看守所搬遷,所遺留之現址得以變更使用,為公共設施不足之土城區提供公園綠地或休閒中心等公共設施,不僅可帶動土城市中心之都市發展,更可帶動經濟蓬勃發展,增進都市機能,提升市民生活環境品質,並使市民居住安全有所保障。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請市府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00826 一、查本案緣自行政院蘇前院長於95年11月20日視察土城看守所確認並宣示看守所遷移至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本府配合中央指示與需地機關(法務部與司法院)之用地需求,辦理「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案」,於97年3月完成規劃,迄今已提送3次小組及1次大會於行政院環保署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先予敘明。 二、土城區近來人口與交通快速發展,公園綠地與開放空間皆為不足,本府基於土城都市永續發展長遠觀點,樂見原看守所能搬遷至適宜地點,以促使市中心區中央公園之實現。惟有關搬遷地點之擇定,本府尊重政策環評決議,並已於99年8月2日「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案」政策推動研商會請由需地機關確認土城彈藥庫為看守所搬遷唯一地點並取得中央(行政院)共識後再續行配合研商,以確認需地機關需求;後續法務部於100年7月27日復函表示本案既為行政院政策立場迄今未變,應貫徹執行,並確認土城彈藥庫區內劃定之「司法園區」為目前唯一之遷建地點,請本府仍持續推動,本案仍為中央既定政策,終告確定。 三、本府刻正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2月6日舉行「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案政策評估說明書(草案)」專案小組審查會第3次會議延續會議結論儘速補充修正相關事項,將於相關單位確認無誤後續行送審。 回覆已結案 城鄉局
1030820 一、本府刻正辦理「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案以配合法務部辦理看守所等遷移事項,其最新辦理情形如下: (一)擴大都市計畫申請:內政部103年2月11日現地會勘,103年3月7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及於103年3月21日召開續行會議,針對本案計畫定位、規模、機能分析等相關內容進行審議。另依內政部103年4月16日會議紀錄修正本擴大都市計畫申請書。 (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102年12月30日行政院環保署予以備查。 (三)用水計畫:103年1月6日取得經濟部水利署同意。 (四)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103年5月至6月已進行發放區段徵收草案範圍內地主意願調查問卷,刻統計納入報告書中,預計103年8月送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 (五)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計畫:102年11月18日取得本府農業局同意,103年7月11日取得行政院農委會無意見函文。 二、本擴大都市計畫案須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核定計畫範圍、規模及機能後,再依都市計畫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經本市及內政部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定案。103年3月21日內政部區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已同意提區委大會,惟提大會前須完成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事宜,本府均積極辦理中。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30520 一、本案於102年10月18日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環評委員之意見,並於102年12月30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案政策評估說明書(定稿本)」。 二、本案申請書業於102年10月31日報內政部審議,於103年2月11日現地會勘、103年3月7日第1次區域計畫委員會小組及103年3月21日第2次區域計畫委員會小組,針對本案定位、規模、機能分析等相關內容進行審議。目前本案刻正依第1次暨第2次區域計畫委員會之意見修正本擴大都市計畫申請書。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00623 一、查本案緣自行政院蘇前院長於95年11月20日視察土城看守所確認並宣示看守所遷移至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本府配合中央指示與需地機關(法務部與司法院)之用地需求,辦理「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案」,於97年3月完成規劃,迄今已提送3次小組及1次大會於行政院環保署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先予敘明。 二、土城區近來人口與交通快速發展,公園綠地與開放空間皆為不足,本府基於土城都市永續發展長遠觀點,樂見原看守所能搬遷至適宜地點,以促使市中心區中央公園之實現。惟有關搬遷地點之擇定,本府尊重政策環評決議,並已於99年8月2日「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案」政策推動研商會請由需地機關確認土城彈藥庫為看守所搬遷唯一地點並取得中央(行政院)共識後再續行配合研商,以確認需地機關需求。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