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府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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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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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 貴會101年3月19日北議事二字第1010001065號函。
二、貴會鄭戴議員麗香提案:「補助淡水區垃圾車停車場及掩埋場所在地沙崙里、油車里、大庄里、崁頂里及義山里各30萬元」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本市目前僅有本府興設,位於新店、樹林、三峽及八里之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所在地訂有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規定,其他垃圾轉運站及資源回收廠施則於法無據,先予敘明。
(二)本市自99年12月全面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後,垃圾量已由97年2,497噸/日大幅下降至100年1,106噸/日,減量幅度接近五成,故本局已逐步推動「垃圾不轉運」政策,未來相關場地將作為停放清潔車輛使用或資源回收作業之用。
(三)至本市其他垃圾轉運站及資源回收場等設施編列回饋金尚無法源依據,惟為提升淡水區環境品質,除本局淡水區清潔隊加強該地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並研議最佳方式,以改善轉運站所在村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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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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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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