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府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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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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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消防法令並無「消防通道」專有法定名詞、劃設道路標誌標線規定及相關管理機制,目前巷道已繪製「消防通道」白色標字部分,目的係提醒用路人避免違規停車或隨意路邊停車影響消防車輛通行,倘因路邊停車影響人車出入不便,仍應依交通法規執行禁停等相關措施,且邇來民眾誤認實有「消防通道」管理道路禁停措施法令,故「消防通道」在中央未統一立法及本府未制定地方法規情形下,目前已暫緩繪設「消防通道」字樣。
二、警察機關取締違規停車係以禁止停車標線(誌)為執法依據,路面消防通道標字僅以提醒用路人巷道歸屬類別,消防通道兩側所劃設禁止臨停紅線路段為全天24小時禁止臨時停車,為利災害發生時供消防車輛第一時間執行救災任務,本府警察局於100年1-12月份針對巷道違停共計取締7萬1,078件,強化執法功能,確保公共安全;另針對民眾檢舉巷道內違規停車,均即時通報各分局派員前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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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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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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