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府 回 覆
|
1010412
|
一、復 貴會101年3月30日北議事一字第1010001212號函。
二、貴會蔡議員錦賢提案:「案由:建請恢復鄰長死亡津貼補助」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本市里鄰長喪葬慰問金發放,係依據內政部89年10月27日台(89)內中民字第8907874號函示,其於任期內死亡,遺族慰問金發放標準為里長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鄰長1萬元。本市改制後,本項預算由本府民政局統一編列,並未取消本項津貼。
(二)本慰問金之請領,須由受領人檢附里鄰長死亡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影本或除戶戶籍謄本)、領款收據及領款人存摺封面影本,於區公所初核後,送本府民政局辦理撥款。
(三)有關里鄰長喪葬慰問金之受領人順序為:1.配偶、2.直系血親卑親屬、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其中第2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另同順位受領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如無前述5項之受領人時,依該里鄰長生前指定人為受領人。
(四)本(101)年截至4月10日止,共計54位鄰長親屬申請本慰問金,核發金額為54萬元。
|
回覆已結案
|
民政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