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府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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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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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臺北港特定區計畫」之「第一種產業專用區」其容許使用項目「以提供文化創意產業或公害較輕微之工業進行製造結合研發..」;另「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亦可「供公害輕微之工業與其必要附屬設施」。
二、倘該地區部分石材工廠位於「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之「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則須變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說明如下:
(一)在「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完成法定程序前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辦理。
(二)另依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略以)「..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本案依前開號函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方式原則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三)承上,該等事宜將納入「變更八里(龍形地區)(第二次通盤)」案規劃參考。
(四)考量通盤檢討辦理時程較長,為利旨揭意見儘速落實推動,建議八里區觀音山地區石材業者可依至說明二所述之適合分區設立工廠,俾促進傳統生產型產業轉型為附加價值高之創新產業,以推廣八里地區之石雕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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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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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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