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9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工務
提案單位(人) 李婉鈺

連署人/附議人

王淑慧,陳文治,張瑞山,彭成龍,江永昌,蔡淑君,李余典,李坤城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建請市府全面檢討轄區內老舊公寓防空避難室之使用現況,並研擬開放變更為如停車空間等其他用途之可行性。
說                 明
據里長反應與實地勘查顯示,許多老舊公寓因相關法規之規定而留有防空避難室,如今多已呈荒廢狀態,不乏於防空避難室內堆置廢棄物者,卻礙於法規之綑綁而無法充分利用,實屬可惜。建請市府全面檢討並研擬辦法或尋找相關法源,協助開放防空避難空間做為更有效益之其他用途。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送市府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10726 一、依據 貴會101年7月16日北議事三字第1010002664號函辦理。 二、貴會李議員婉鈺提案:「建請市府全面檢討轄區內老舊公寓防空避難室之使用狀況,並研擬開放變更為如停車空間等其他用途之可行性。」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略):「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到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承上,本市轄內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1.「達到200平方公尺欲兼作停車空間者」,得依建築法73條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2.「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部分,因其空間屬封閉型式,且使用權整合不易,亦多涉消防及逃生避難設施等公共安全法令限制,擬依建築法73條第3項,研議併入「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管理之可行性。 回覆已結案 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