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9次臨時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1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工務
提案單位(人) 吳琪銘

連署人/附議人

游輝廷,鄭金隆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有關「依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退讓土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一節,建築相關法令未予明確規定,造成行政困難,甚而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建請市府儘速研擬納入「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以符民意。
說                 明

一、建築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二、建築第42條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三、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四、又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原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民國100年06月08日公發布)第16條規定:「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併申請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因而退讓之土地,得計入法定空地。所謂無臨接計畫道路者,不能計入基地面積為本條所無之限制,確與建築法規定之法定空地相抵觸。

五、住宅區上地經指定為現有巷道,縱無法單獨建築使用,納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是為法律所允許;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既未有相關辦法徵收補償使用,又不允許建築使用,且應納稅賦與建地並無不同,造成財產減損,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至於現有巷道供公眾通行,申請基地規畫應符合相關規定予以退縮留設,以維公共利益。

六、故各直轄市、縣(市)業依上開規定訂有建築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目前尚未納入上開建築法授權訂定事項,本案「新北市政府」應儘速依上開規定納入建築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加以明文規定。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送市府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20329 貴會吳議員琪銘於第9次臨時會提案:「有關「依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退讓土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一節,建築相關法令未予明確規定,造成行政困難,甚而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建請市府儘速研議納入「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以符民意」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本府建築主管機關現著手進行本市建築管理規則之修訂(已召開四次科討論會議),唯原條文三十二條涉及相關議題繁雜,作業單位刻正加緊作業中。 (二)有關旨述提案建議內容,本府已納入修訂草案參酌,希冀修訂內容能因應本市升格願景與民眾需求 回覆已結案 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