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2次臨時會
審   查  會  別 第4審查會 案      號 5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交通
提案單位(人) 呂子昌

連署人/附議人

李余典,陳永福
來   文   字   號
發   文   日   期
案                 由
建請市府將經營淡海新市鎮輕軌捷運盈虧責任交給內政部營建署,以避免將來財務陷入危機。
說                 明

一、淡海新市鎮開發完全是營建署炒地皮之目的,目前居住人口有限2萬人,將來營運一大危機,為免風險建議市府將經營盈虧交給營建署負責。

二、現在的官員執行政策都有共同作法,反正爛攤子一定是後面的人在處理,死道友無死貧道的作法。

三、為什麼捷運這麼簡單的建設,就是把台北捷運線直接自紅樹林延伸到淡海新市鎮就好,為什麼台北捷運不做?交通部不做?營建署不做?真正問題在營運風險,如今炒地皮賺錢營建署在收,將來輕軌虧損市府負責,這種作法有公平正義嗎?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送市府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照案通過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30310 一、依大眾捷運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是以淡海輕軌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型態,依法須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甄選民間機構營運。復查內政部營建署係我國國土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其權責執掌尚無運輸經營與管理等事項。 二、本計畫目的是加強淡海新市鎮聯外交通之便利性,提升新市鎮開發利基。為使本計畫能儘早推動以配合新市鎮開發期程,經建會基於本計畫為服務新市鎮之聯外設施,建議內政部營建署評估分攤本案部分經費之可能性。該署與本府基於新市鎮未來發展需求及中央政策之延續性,皆建議採輕軌方式推動,並均同意分擔部分建設經費。故本計畫經費由內政部營建署、中央及本府三方共同分擔。另本府承諾擔任本計畫之建設與營運主管機關,故本計畫相關營運收入、場站土開效益、增額容積及租稅增額效益等皆屬本府收入,內政部營建署於本案雖無分得實質收入,惟本案對於新市鎮範圍內土地開發亦有地價增值之貢獻,通車後可大幅提升新市鎮後期土地開發利基、車站周邊土地開發效益,對於新市鎮整體發展及聯外交通皆有正面效益,故由內政部營建署以新市鎮開發基金支應新市鎮範圍內之相關經費,至新市鎮範圍外之相關經費則由本府及中央分擔。 三、本計畫整體路網納入場站土開、增額容積及租稅增額效益後,中央政府負擔16.70億元、內政部營建署負擔70.90億元、本府負擔65.45億元,整體路網總建造經費共計153.05億元(中央出資比例為57.2%,即令內政部營建署亦高於本府)。 四、本案綜合規劃針對財務與經濟效益評估結果,於第1期路網及整體路網通車營運後,無論運量預測結果或加計本業或納入場站土地開發、增額容積及租稅增額效益(即本府的地方稅收入)顯示,營運評估期間之營運票箱收支比皆大於1(1.22及1.3),故營運期之營運票箱收入應足以支付營運成本(即單就營運而言尚不至於虧本)。又淡海新市鎮人口自85年後開始有較大變化,截至101年底計畫區人口佔淡水區人口比例約12%左右,除第1期開發計畫外,內政部營建署亦研擬第2期開發計畫,故未來淡海新市鎮人口可望持續成長,對淡海輕軌運量將有所提升,另新市鎮開發亦可提升本府地方稅收益(如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兩者均有助於淡海輕軌營運收入,確保系統永續營運。 五、本計畫採分期建設,第1期建設路段為綠山線及藍海線G6至B6站路段,預定107年底完工通車;第2期建設路段為藍海線B1至B6站,預定113年底完工通車。本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於102年2月25日奉行政院核定,並由本府擔任建設及開發機關,本府捷運工程處辦理之淡海輕軌基本設計招標作業,於102年12月25日完成公開評選作業,並於102年底陸續辦理本計畫地下管線調查與遷移,已先行辦理完成淡金公路(鄰近捷運紅樹林站至坪頂路段),往臺北方向臺電特高壓管線遷移工程;淡水河北側平面道路共線段之輕軌基礎預留工程及中央分隔島敲除及植栽移植等先期工程施作。另本府捷運處自103年起將與計畫專案管理顧問研討,擬定主體統包標、監造標等招標文件,預定於103年7月可辦理上網公告事宜,及於103年底辦理主體工程動工。 回覆已結案 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