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3次臨時會
審   查  會  別 第6審查會 案      號 1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警政
提案單位(人) 沈發惠

連署人/附議人

呂子昌,陳世榮,陳永福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市府逕行舉發民眾車輛違反交通規則之舉發單應附上4張違規照片,並注意附上之照片需顯示違規關鍵圖像。
說                 明
民眾收到逕行舉發車輛違規單上的照片都只有1或2張,委外廠商處理都沒附上違規關鍵照片,建議4張都附上,勿讓收到車輛違規舉發單之民眾有所質疑,徒增民眾向市府陳情之時間成本。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送市府依事實需求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送市府依事實需求研究辦理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30207 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舉證一向為行政程序所重視部分,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檢附舉證照片之原則,依不同類型分述如下: (一)依違規類型區分: 1.取締超速案件:均係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雷達或雷射儀器測量車輛之時速,且均在照片上顯示車道、測得時速等資訊,因以1張照片即可證明違規事實,目前以檢附1張為原則,惟如有車牌辨識疑慮,則視個案主動增加為2張照片;再有因角度辨識困難者,則該案不予舉發。 2.違規停車【如紅(黃)線違規停車、併排停車】、闖單行道、行駛禁行機車道等案件:其違規行為由1張照片即可證明,視個案如有需補充證明者,再增加1張照片。 3.闖紅燈或違規轉彎行為,因需佐證燈號或行向,目前均以2張照片作為舉證之基本要求。 (二)依照片類型區分: 1.數位式採證照片:直接印製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郵簡式信封規格,以印刷於郵簡上1-2張照片為原則。 2.一般膠卷沖洗照片:因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通知單及採證照片,需交付郵局寄送,現行掛號費用(非郵簡式掛號)係以重量計算郵資,每件25元,增加1張照片則為30元,考量現行違規2張照片均已足以舉證違規,目前均以2張照片為原則。 二、成本與辨識度考量 (一)郵簡式信件規格係中華郵政公司所規範,無法逕予變更,如欲增加照片張數,必須在列印規格內調縮,勢必將影響原有照片大小及清晰度,反造成辨識度變差而損及民眾權益及個案公正性。 (二)於現行照片已足以證明違規事實存在之前提下,如欲增加照片張數,勢必增加郵資費支出,惟102年度所編列郵資費完全用罄,103年度預算亦未增編。 三、陳述與行政訴訟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及第87條賦予受處罰人法定之救濟程序,對於違規事實明確案件,多有以非故意、因緊急事件等因素提出者,且現行法令並未規定應檢附舉證照片之張數,以能證明事實存在為原則,故目前之做法應尚屬適當。 回覆已結案 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