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人/附議人
一、留設防火間隔之目的係當火災發生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二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1.5公尺以上未達3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二、目前市府正於全市施做汙水下水道工程,接管戶與鄰戶之間必須預留150公分,若有違章建築應自行退縮,此工程的150公分已參考上述的說明一,並將安全考量列入。
三、市府應鼓勵民眾執行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用途時,要做合法申請,以利政府建立完善的建築管理,而非設立不符民情門檻,降低民眾申請意願,故建議若民眾違建既已配合公共政策退縮過,並符合說明一的安全考量,應給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