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6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11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工務
提案單位(人) 廖正良

連署人/附議人

胡淑蓉,連斐璠,洪佳君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請市府修改「新北市政府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第二條第四項,將已施作過汙水下水道工程,間隔保有150公分以上,且相較鄰房並沒有突出的違章建築排除,由申請者自行申報本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依該隊程序辦理。
說                 明

一、留設防火間隔之目的係當火災發生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二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1.5公尺以上未達3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二、目前市府正於全市施做汙水下水道工程,接管戶與鄰戶之間必須預留150公分,若有違章建築應自行退縮,此工程的150公分已參考上述的說明一,並將安全考量列入。

三、市府應鼓勵民眾執行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用途時,要做合法申請,以利政府建立完善的建築管理,而非設立不符民情門檻,降低民眾申請意願,故建議若民眾違建既已配合公共政策退縮過,並符合說明一的安全考量,應給予通過。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送市府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送市府研究辦理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30217 (一)依「新北市政府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以下稱本原則)第2點第4款「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防火巷)增建物」應於竣工勘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其考量為顧及公共安全之影響,歸責於申請人之防火間隔違建應 予恢復原狀,敬先敘明。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10條規範「防火間隔」之相關規定,自72年後將防火巷改為防火間隔,至93年3月10日修正110條迄今:「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1、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2、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略」。 (三)有關因施作汙水下水道工程而拆除部分違建後其賸餘部分之違建並未因此程序而予以合法化,經本府工務局審慎評估後其涉及公共安全及建築管理等考量不宜變動原「新北市政府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有關「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防火巷)增建物」仍宜按原規定恢復原狀為原則。 回覆已結案 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