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5次臨時會
審   查  會  別 第1審查會 案      號 1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研考
提案單位(人) 吳琪銘

連署人/附議人

李余典,高敏慧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建請市府各局處會暨所屬機關及各區公所具體落實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以減少行政單位人力負擔及民眾對政府信心。
說                 明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二、因許多案件皆為匿名或個人恩怨因素,造成行政單位資源浪費、民眾觀感不佳,須有具體之內容或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才可處理。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送市府研究辦理
大   會   決   議
送市府研究辦理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30328 一、復 貴會103年3月20日北議事一字第1030001216號函。 二、貴會吳議員琪銘於第15次臨時會提案:「建請市府各局處會暨所屬機關及各區公所具體落實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以減少行政單位人力負擔及民眾對政府信心」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對於未具姓名、地址及無具體內容,經予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陳情者經機關首長同意者得不予處理,但仍須受理。 (二)本府為避免有心人事濫用陳情管道針對同一事項重覆陳情或匿名攻擊特定人士,特別自100年9月1日起修正系統開放陳情人個資,供承辦人判別是否符合上述法規,以妥善處理。截至目前已連續42次公文教育訓練列為每次宣導重點。 (三)另因應實施期間部份機關未能落實,致衍生擾民情形,多次向各機關重申相關規定(如附件);並於市長信箱首頁、注意事項及彈跳式視窗重複提醒民眾處理原則外,同時亦要求話務中心及各機關受理檢舉案件時,若民眾未留真實姓名時,應先告知本府得不予處理之立場。  (四)後續若有特定機關針對未具名及迭次惡意檢舉案件之處理品質不佳,且確實影響民眾權益之具體個案,將專案查處失職人員責任並要求該機關首長督促所屬落實改善。 回覆已結案 研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