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人/附議人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二、因許多案件皆為匿名或個人恩怨因素,造成行政單位資源浪費、民眾觀感不佳,須有具體之內容或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才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