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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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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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附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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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淑峯,陳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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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文 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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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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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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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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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重度憂鬱症患者,因無法取得醫療院所開立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導致申請低收入戶資格不足,對此,建請社會局應研擬「定期核發,定期考核」之行政救濟方式,令其獲得低收入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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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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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憂鬱症因非列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身障項目保障,無法經身障等級鑑定取得身障手冊,享有各項身障補助。其病症實務上常導致病友無法工作或受僱用而陷入長期失業、經濟困難之狀況。病友如需申請低收入戶,則因此為無法康復之精神疾病,醫療院所不能開立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導致申請受挫。社會局應重新檢討申請低收入戶之資格認定辦法,輔以社工訪視認定或短期核發、定期診斷作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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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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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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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讀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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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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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會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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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讀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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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讀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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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府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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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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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等」,爰低收入戶申請人主張戶內人口為無工作能力者,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公立或財團法人以上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進行認定。
(二)現行本市辦理低收入戶新申請案皆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0條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進行核定,另得依社會救助法第14條派員訪視、關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並以實際生活情形調整扶助等級,本府審核低收入戶資格係綜整書面財稅資料、實地訪視評估、相關資料比對結果後核定,故倘申請低收入戶主張無法工作者,得由本府依診斷書或醫師醫囑內容進行評估後核予短期性低收入戶資格予以扶助。
(三)本府亦建立社會救助通報機制,倘本市各區公所接獲通報個案,均於第一時間進行了解,經訪視評估另協助申辦急難救助、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等一次性補助以協助民眾暫渡難關。
(四)另針對低收入戶申請未通過之民眾,本府除協助轉介申辦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失業家庭扶助等其他福利項目,更透過結合實物銀行連結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使弱勢家庭獲得支持得以穩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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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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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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