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58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城鄉
提案單位(人) 蔡錦賢

連署人/附議人

金中玉,李翁月娥,游輝宂,張晉婷,廖裕德,蘇有仁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新北市「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條文內容涉有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居民之之權利義務,核與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牴觸,爰提案請市政府於一個月內擬定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以符規定。
說                 明
如案由。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100901 有關申請基地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者,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規定檢討(法定容積率/法定建蔽率*3.6*2)。 為配合整體都市環境品質及景觀之塑造,倘位於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法定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依據100年「變更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2點及第24點:「...,經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並符合下列規定,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委員聯席審查通過,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 ...。」之規定辦理,申請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之高度限制。 另為提供審議時之一致性標準及縮短審議時間,並符合公共利益及環境永續,故依據前開都市計畫書授權擬訂相關審議原則供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及設計單位參考。 有關該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268條限制之法令執行迄今,本府城鄉發展局亦同步檢討相關配套法令之適宜性,為供該區開發建築評估有明確執行方式,辦理淡水(竹圍地區)高度放寬專章檢討評估計畫及「變更淡水(竹圍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天際線高度管制)」案,運用地形資料進行數值分析,明訂淡水(竹圍地區)各街廓建築物天際線高度,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業經110年4月16日市大會審議通過,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在維護自然景觀並兼顧山坡地建築物安全前提下,提供開發商及建築規劃單位明確的允許建築高程資訊。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100202 有關申請基地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者,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規定檢討(法定容積率/法定建蔽率*3.6*2)。 為配合整體都市環境品質及景觀之塑造,倘位於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法定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依據100年「變更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2點及第24點:「...,經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並符合下列規定,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委員聯席審查通過,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 ...。」之規定辦理,申請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之高度限制。 另為提供審議時之一致性標準及縮短審議時間,並符合公共利益及環境永續,故依據前開都市計畫書授權擬訂相關審議原則供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及設計單位參考。 有關該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268條限制之法令執行迄今,市府城鄉發展局亦同步檢討相關配套法令之適宜性,為供該區開發建築評估有明確執行方式,目前已委託辦理淡水(竹圍地區)高度放寬專章檢討評估計畫,運用地形資料進行數值分析,檢討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並於109年5月25日及109年10月7日辦理「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建築基地天際線管制分析暨法定變更作業案」座談會,將各單位所提意見納入研究參考後刻正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該都市計畫案預計於2月底前辦理公開展覽作業。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90825 一、有關申請基地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者,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規定檢討(法定容積率/法定建蔽率*3.6*2)。 二、為配合整體都市環境品質及景觀之塑造,倘位於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法定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依據100年「變更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2點及第24點:「...,經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並符合下列規定,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委員聯席審查通過,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 ...。」之規定辦理,申請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之高度限制。 三、另為提供審議時之一致性標準及縮短審議時間,並符合公共利益及環境永續,故依據前開都市計畫書授權擬訂相關審議原則供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及設計單位參考。 四、有關該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268條限制之法令執行迄今,市府城鄉發展局亦同步檢討相關配套法令之適宜性,為供該區開發建築評估有明確執行方式,目前已委託辦理淡水(竹圍地區)高度放寬專章檢討評估計畫,依實際執行疑義,檢討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並於109年5月25日辦理「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建築基地天際線管制分析暨法定變更作業案」座談會,將各單位所提意見納入後續研究參考。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90313 一、有關申請基地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者,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規定檢討(法定容積率/法定建蔽率*3.6*2)。 二、為配合整體都市環境品質及景觀之塑造,倘位於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法定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依據100年「變更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2點及第24點:「...,經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並符合下列規定,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委員聯席審查通過,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 ...。」之規定,申請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之高度限制。 三、另為提供審議時之一致性標準及縮短審議時間,並符合公共利益及環境永續,故依據上開都市計畫書授權擬訂相關審議原則供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設計單位參考。 四、有關該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268條限制之法令執行迄今,本局亦同步檢討相關配套法令之適宜性,現行審議對於自然天際線之認定方式依現行審議原則內容執行,為供該區開發建築評估及避免都市設計審議時認知不一致造成執行疑義,後續擬委託辦理淡水(竹圍地區)高度放寬專章檢討評估計畫,將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計算都市計畫範圍內街廓的可建築高度管制上限後送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並依程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將於都市計畫書圖內訂定各街廓可建築高度,以利開發依循及減少對於高度認知之誤差。 五、後續擬委託辦理淡水(竹圍地區)高度放寬專章檢討評估計畫,建議解列。 六、另淡水(竹圍地區)高度放寬專章檢討評估計畫於108年12月17日決標,刻正研議訂定各街廓建築物高度草案及辦理地方說明會準備資料作業。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81206 有關該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268條限制之法令執行迄今,本局亦同步檢討相關配套法令之適宜性,現行審議對於自然天際線之認定方式依現行審議原則內容執行,為供該區開發建築評估及避免都市設計審議時認知不一致造成執行疑義,後續擬委託辦理淡水(竹圍地區)高度放寬專章檢討評估計畫,將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計算都市計畫範圍內街廓的可建築高度管制上限後送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並依程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將於都市計畫書圖內訂定各街廓可建築高度,以利開發依循及減少對於高度認知之誤差。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40714 一、有關申請基地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者,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規定檢討(法定容積率/法定建蔽率*3.6*2)。 二、為配合整體都市環境品質及景觀之塑造,倘位於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法定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依據100年「變更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2點及第24點:「...,經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並符合下列規定,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委員聯席審查通過,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 ...。」之規定,申請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之高度限制。 三、另為提供審議時之一致性標準及縮短審議時間,並符合公共利益及環境永續,故依據上開都市計畫書授權擬訂相關審議原則供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設計單位參考。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