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1審查會 案      號 17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民政
提案單位(人) 陳科名,吳琪銘,鄭宇恩

連署人/附議人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1040626
案                 由
建請市府處理無名屍與無主屍時,須依內政部94年10月11日台內民字第0940062599號函,本於主動立場辦理,以維護市民尊嚴。
說                 明

一、社會救助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13條規定,有戶籍者由戶籍地,或戶籍不明者由發現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埋葬。

二、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40062599號函規定,有名無主或家屬無力收埋之遺體,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本於主動立場辦理相關事宜。

三、本市日前發生設籍於新北往生於高雄之有名無主市民屍體,社工欲依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40062599號函,函請新北市協助收埋遺體事宜遭拒絕,嚴重損及市民權益及傷害亡者尊嚴。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40715 一、有關日前設籍新北市往生於高雄之無家屬市民案,本府殯葬管理處接獲函文通知,即已於104年5月13日及104年5月25日函文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及高雄市政府,建請依高雄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及依內政部94年10月11日台內民字第0940062599號函平等互惠原則公告協尋家屬處理在案。 二、本案嗣於104年5月31日由其友人申請入本市殯儀館冰存並參加104年6月11日本市聯合奠祭,全案已依相關規定辦訖。 回覆已結案 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