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人/附議人
一、社會救助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13條規定,有戶籍者由戶籍地,或戶籍不明者由發現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埋葬。
二、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40062599號函規定,有名無主或家屬無力收埋之遺體,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本於主動立場辦理相關事宜。
三、本市日前發生設籍於新北往生於高雄之有名無主市民屍體,社工欲依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40062599號函,函請新北市協助收埋遺體事宜遭拒絕,嚴重損及市民權益及傷害亡者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