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2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5審查會 案      號 22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教育
提案單位(人) 林秀惠

連署人/附議人

何淑峯,廖裕德,陳世榮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建請市府全面辦理本市轄內各級機關學校(含幼兒園及托兒所)所使用的運動器材設備及兒童遊樂設施,是否含有甲醛或鉛毒等有毒物質容許量超標之情形;如有容許量超標之情形,並請全面汰換之。
說                 明

一、為求毒物零容忍,建請市府全面檢測各級機關及學校使用之運動器材及兒童設施設備(含表面及結構體),是否含有有毒物質或超標之情形。

二、如於上述設備有檢測出含有毒物質,建請市府儘速全面汰換之。

三、又新設或汰換之運動器材及兒童設施應符合「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六條及第七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

辦                 法
如案由。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41231 一、本市市轄內各級機關學校(含公立幼兒園),本市皆要求所使用的運動器材設備及兒童遊樂設施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相關要求,廠商需出具相關檢驗合格證明,以符法規。 二、本府教育局皆要求本市各公立國小需指派專人依「國小遊戲場檢核表」檢視校內遊戲器材,發現不合格處應立即進行改善。 三、針對本市公立幼兒園,本府教育局持續督導幼兒園每學期進行自我安全檢核工作,倘有不合格之處,請各園依教育部「改善公立幼兒園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計畫」辦理期程提報改善計畫,並於改善後,出具符合國家標準CNS12642、CNS12643之合格保證書。 四、另針對私立幼兒園,本府教育局督導幼兒園每學期進行自我安全檢核工作,倘有不合格之處,請該園儘速維修或予以拆除,並提供幼兒園經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核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報告併同遊樂設施安全檢核表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回覆已結案 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