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人/附議人
一、為求毒物零容忍,建請市府全面檢測各級機關及學校使用之運動器材及兒童設施設備(含表面及結構體),是否含有有毒物質或超標之情形。
二、如於上述設備有檢測出含有毒物質,建請市府儘速全面汰換之。
三、又新設或汰換之運動器材及兒童設施應符合「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六條及第七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