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人/附議人
一、經該局提供救護案件,顯示消防緊急救護案件存有為符消防救護之「緊急」情事,且臺北市、高雄市均已訂定使用消防救護車相關收費標準。
二、鑑於近年來救護出勤人次逐年遞增,消防救護人力運用及資源分配負擔加劇,為避免排擠消防緊急救護人力及資源,並導正民眾正確使用消防救護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