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3次定期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30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城鄉
提案單位(人) 李翁月娥

連署人/附議人

金中玉,游輝宂,蔡錦賢,蘇有仁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建請市府開放捷運站鄰近方圓500公尺內,提升建蔽率由200 改為320,興建社會住宅。
說                 明
因為市府財政拮据,建請開放捷運鄰近方圓500公尺內的土地建蔽率提升至320,提升的部份由建商興建社會住宅給市府,提供分配給新北市民,以解決市府財政拮据的窘境。
辦                 法
建請市府相關局處研議。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100202 一、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9條之1為配合本市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新增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得提高容積率,且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規定,該條規定業於105年12月7日發布實施。再查刻正辦理之施行細則第4階段,考量中央及地方政府委託或監督機關指示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屬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且社會住宅係為協助弱勢民眾居住需求,屬於具公益性之給付行政措施,爰將行政法人所有土地納入第39條之1適用範圍,前開施行細則第4階段修正條文業經110年1月13日第520次市政會議通過,並於110年1月19日報請內政部轉行政院核備。 二、本市都更第一箭「捷運蓋到哪、都更做到哪」以大眾運輸發展為導向的都市發展策略中,亦將社會住宅列為回饋公益性設施項目之一,倘基地位於捷運場站周邊且符合相關條件則得繳納價金申請增額容積,並應回饋一定比例空間供作為公益性設施使用。第一階段21處適用捷運場站周邊範圍,都市計畫案於108年8月29日公告實施;第二階段擴大適用35處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範圍,都市計畫案於109年1月31日公告實施。 三、本市青年社會住宅採多元興辦,透過容積獎勵捐贈、整體開發分回及國有地合作等模式,將持續整合各方資源推動多元興辦,預計於112年累計興辦達1萬戶以上社會住宅。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90819 一、為配合本市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39條之1,已規範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得提高容積率,且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規定,該條規定業於105年12月7日修正發布。另刻正辦理之施行細則第四階段,考量中央及地方政府委託或監督機關指示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屬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且社會住宅係為協助弱勢民眾居住需求,屬於具公益性之給付行政措施,爰將行政法人所有土地納入第39條之1適用範圍,已於109年6月15日辦理修正草案預告。 二、本市都更第一箭「捷運蓋到哪、都更做到哪」以大眾運輸發展為導向的都市發展策略中,亦將社會住宅列為回饋公益性設施項目之一,倘基地位於捷運場站周邊且符合相關條件則得繳納價金申請增額容積,並應回饋一定比例空間供作為公益性設施使用。第一階段21處適用捷運場站周邊範圍,都市計畫案於108年8月29日公告實施;第二階段擴大適用35處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範圍,都市計畫案於109年1月31日公告實施。 三、另為加速社會住宅政策推動,本府亦將持續藉由包括引進民間資源、運用國有地開發、整體開發分回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捐贈土地、公有建築改建及既有房舍整修再利用、都市更新分回房舍及容積獎勵捐贈社會住宅等多元興辦模式,逐步落實公共公益政策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90305 (一)為配合本市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9條之1,已規範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得提高容積率,且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規定,該條規定業於105年12月7日修正發布。另刻正辦理之施行細則第四階段,考量中央及地方政府委託或監督機關指示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修法作業,屬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且社會住宅係為協助弱勢民眾居住需求,屬於具公益性之給付行政措施,爰將行政法人所有土地納入第39條之1適用範圍,預計109年3月底前辦理預告修正。 (二)本市都更第一箭「捷運蓋到哪、都更做到哪」以大眾運輸發展為導向的都市發展策略中,亦將社會住宅列為回饋公益性設施項目之一,倘基地位於捷運場站周邊且符合相關條件則得繳納價金申請增額容積,並應回饋一定比例空間供作為公益性設施使用。第一階段21處適用捷運場站涉及之都市計畫案於108年8月29日公告實施;第二階段擴大適用範圍增加35處捷運及鐵路場站,都市計畫案於109年1月31日公告實施。 (三)另為加速社會住宅政策推動,本府亦將持續藉由包括引進民間資源、運用國有地開發、整體開發分回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捐贈土地、公有建築改建及既有房舍整修再利用、都市更新分回房舍及容積獎勵捐贈社會住宅等多元興辦模式,逐步落實公共公益政策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1090114 (一)為配合本市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9條之1,已規範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得提高容積率,且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規定,該條規定業於105年12月7日修正發布。另刻正辦理之施行細則第四階段,考量中央及地方政府委託或監督機關指示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修法作業,屬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且社會住宅係為協助弱勢民眾居住需求,屬於具公益性之給付行政措施,爰將行政法人所有土地納入第39條之1適用範圍,預計109年1月底前辦理預告修正。 (二)本市都更第一箭「捷運蓋到哪、都更做到哪」以大眾運輸發展為導向的都市發展策略中,亦將社會住宅列為回饋公益性設施項目之一,倘基地位於捷運場站周邊且符合相關條件則得繳納價金申請增額容積,並應回饋一定比例空間供作為公益性設施使用。第一階段21處適用捷運場站涉及之都市計畫案前於108年8月29日公告實施,第二階段之「擬定新北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第二階段)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大眾運輸發展導向策略)」案,擴大適用範圍至35處,已於108年12月9日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將依程序簽辦公告並發布實施。 (三)另為加速社會住宅政策推動,本府亦將持續藉由包括引進民間資源、運用國有地開發、整體開發分回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捐贈土地、公有建築改建及既有房舍整修再利用、都市更新分回房舍及容積獎勵捐贈社會住宅等多元興辦模式,逐步落實公共公益政策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
0160718 (一)考量本市自89年全面實施容積管制至今,為了解現況都市容積發展情形,並因應客觀環境變遷,爰本府城鄉發展局委託辦理「新北市容積檢討與容積調整機制之建立案」,進行全市容積檢討分析,並藉由環境容受力探討,以引導都市容積朝向適宜、合理與均衡發展,解決部份區域過度開發,有效控管地區環境品質。經委託顧問團隊綜整分析,考量現行容積供給充足、未來整體開發地區仍有大量容積供給釋出,以及本市人口成長朝向趨緩與緩降,以及民眾財產權保障等因素,建議應不予調升基準容積強度,以避免高容積造成環境衝擊與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問題。 (二)惟社會住宅係為實現保障居住權益所推動公共政策,因具其公益與必要性,爰於103年5月1日公告生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已提供民間捐贈社會住宅等公益性設施給予不超過基準容積之20%作為容積獎勵。另本府城鄉發展局刻正修定上開部份條文內容,為配合社會住宅推動,已增訂條文,就本市公有土地供作社會住宅使用者,得提高容積率,全案已報請內政部轉行政院核備。 (三) 另為加速社會住宅政策推動,本府業已研擬多元興辦模式,包括引進民間資源、運用國有地開發、整體開發分回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捐贈土地、公有建築改建及既有房舍整修再利用、都市更新分回房舍及容積獎勵捐贈社會住宅等,以逐步落實公共公益政策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回覆未結案 城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