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10次臨時會
審   查  會  別 第3審查會 案      號 4
議   案  案  別 議員提案 類      別 工務
提案單位(人) 劉美芳

連署人/附議人

鄭宇恩 周雅玲 廖筱清
來   文   字   號
提   案   日   期
案                 由
建請修改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說                 明

一、原因

新北市板橋區新板特區之建物設有許多開放空間,由於相關開放空間於房屋買賣時並未如實告知消費者,衍生許多消費糾紛,另因開放空間屬不特定人士均可使用,惟實際執行上,開放空間連結於住宅建物上,致生許多治安、噪音等問題,實有管理之必要,故必須訂定相關辦法管理之。

二、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之缺失

(一)位階過低
查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僅以「要點」之方式辦理,然事實上,此「開放空間」之管理對於特定之人民權利有嚴重干涉與影響,應以法規命令為之(高雄市即以「辦法」為之)。
(二)授權管理範圍過嚴
另查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第七點:「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除陸上颱風、豪雨警報發布或其他天災事變,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設置防颱設施者外,應二十四小時全部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僅開放「陸上颱風」、「豪雨警報」及「天災事變」外,方得管理。再查高雄市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辦法第六條:「開放空間應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不得限制開放時間。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專章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開放空間,每日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後者法規即兼顧當初制度之缺失及住戶安全。
辦                 法
建議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應廢止並增定新北市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辦法,其中條文應增定:「開放空間應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不得限制開放時間。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專章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開放空間,每日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一   讀   決   議
審   查   意   見
大   會   決   議
二   讀   決   議
三   讀   決   議
市  府  回  覆
回覆日期 回覆內容 回覆狀態 回覆單位
1060303 考量該要點發布施行至今,鑑於許多社區反應開放空間24小時全部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影響社區管理維護及居民居住安全甚鉅,且內政部102年7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20807787號函說明三(二)業已敘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自治法規,故本府工務局已參酌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5都作法,刻正研訂既有開放空間應供公眾通行及休憩使用之開放時間。 回覆已結案 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