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新板特區之建物設有許多開放空間,由於相關開放空間於房屋買賣時並未如實告知消費者,衍生許多消費糾紛,另因開放空間屬不特定人士均可使用,惟實際執行上,開放空間連結於住宅建物上,致生許多治安、噪音等問題,實有管理之必要,故必須訂定相關辦法管理之。
(一)位階過低
查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僅以「要點」之方式辦理,然事實上,此「開放空間」之管理對於特定之人民權利有嚴重干涉與影響,應以法規命令為之(高雄市即以「辦法」為之)。
(二)授權管理範圍過嚴
另查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第七點:「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除陸上颱風、豪雨警報發布或其他天災事變,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設置防颱設施者外,應二十四小時全部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僅開放「陸上颱風」、「豪雨警報」及「天災事變」外,方得管理。再查高雄市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辦法第六條:「開放空間應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不得限制開放時間。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專章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開放空間,每日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後者法規即兼顧當初制度之缺失及住戶安全。